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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1    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全面落实全国、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高度重视生猪稳产保供工作。保障猪肉供应是最基本的民生工程。近期,生猪产能持续下滑并不断加剧,猪肉价格快速上涨,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生猪稳产保供摆在重要位置,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尽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二、 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二)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等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空间。增加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三)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认真排查、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限养范围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不得随意关停拆除;对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猪场,在整改达标后,应帮助尽快恢复生产;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泰兴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四)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对种质资源和规模猪场购买种猪实施补助。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生产单位(含地方猪保种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养殖场从省内持证种猪场引进种猪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加大信贷担保支持。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三是大力支持非洲猪瘟检测工作。非禁养区内、年上市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购买PCR仪器等非洲猪瘟检测设施设备的,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四是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五是提高保险金额。落实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200元增加到1500元、育肥猪保险金额从600元/头提高到800元/头等生猪保险政策,扩大养殖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公安局、交运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人保财险泰兴分公司)

  三、大力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五)调整优化产业布局。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全面落实生猪稳产增产任务。以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根据主导产业发展、畜产品保供和农民增收要求,合理安排用地规模,科学布局新增产能,培育发展大中型规模猪场、种猪场(以下简称“两场”)。在保护中小规模养猪场(户)利益的前提下,加快推动“两场”周边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逐步弃养、退养,构建周边地区生物安全屏障。全市共规划设置年上市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50家、年上市500—3000头的养殖场200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六)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深入开展国家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和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全面普及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提升设施设备档次,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构建产业布局合理、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友好、产品供给安全、支撑保障有力的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泰兴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建立生猪养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涵盖申报、评估、监管等过程的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养殖行为,减少疫病风险。对恢复生猪生产的养殖场,进行疫病风险评估,不符合复养条件的,坚决禁止复养。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的宣传和引导,通过集中培训、电话咨询、现场指导、科技入户等活动,推进科学养猪和疫病防控等实用技术进场入户,提高复养成功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

  四、大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

  (八)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坚持生猪生产、疫病防控两手抓。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者责任,坚持不懈抓好疫情监测排查、应急处置准备、生物安全措施落实、生猪调运监管、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落实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一旦发现生猪疫病等相关问题要及时上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对瞒报、迟报、工作不力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人保财险泰兴分公司)

  (九)严厉打击贩运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屠宰管理要求,坚决防止患病生猪进入屠宰场。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的监督检查,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哄抬物价等行为。加大对餐厨废弃物的管控力度,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形成有力震慑。(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

  (十)强化重要关口、重点环节监管。严把生猪调运监管关,严格落实清洗消毒、车辆(人员)进出管理、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严把生猪养殖场户防护管理关,严格落实隔离、消毒、监测等防护措施。严把病死猪检查扑杀关,一旦发生生猪不明原因大量死亡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开展疫情检测认定,启动疫情处置程序。(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猪肉市场供应和监管

  (十一)强化猪肉市场供应。围绕“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要求,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预案》,严格落实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积极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扩大生猪采购,实现多屠宰、多上市;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企业与规模养殖场(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渠道,扩大生猪产品销售,满足城乡群众的消费需求,保障节日市场供应。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肉食品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供应的繁荣稳定和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处置

  (十二)加强信息引导。宣传国家在非洲猪瘟防控、扶持生产发展、加强市场调控、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稳定社会各方面心理预期。大力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普及公共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非洲猪瘟疫情、理性消费猪肉产品,为猪肉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创造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领导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积极承担“稳定生产、疫病防控、完善储备、保障供给”的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确保我市生猪生产健康发展、市场供应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2019年林业绿化工作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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