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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市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兴市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泰兴市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规模企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企业规模、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发展速度及对建筑行业带动作用大小,确定部分建筑业企业为培育对象。对当年经济贡献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1.2亿元的企业(以此类推),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企业规模上台阶奖”荣誉称号。

  对当年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上台阶企业)且比前三年最高值增长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度经济贡献比前三年最高值增量部分按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企业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二、鼓励企业外向经营开拓

  凡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回我市结算清缴,按该企业经济贡献额度进行奖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企业开拓经营奖”荣誉称号。

  三、促进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我市积极创办实体经济,参与我市城市建设。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或发包给在泰兴设立分支经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泰兴结算清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对建设单位按照当年度的建设投入一次性给予奖励。

  在泰兴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基本建设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泰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基本建设投入在6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的奖励扶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为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凡在我市设立分支经营,实行独立核算且在我市结算清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根据其对我市的经济贡献情况,按照本意见第二条中本地企业在外承接工程的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二)有关企业出现重大税收违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等重大失信行为的,将不得享有政府扶持待遇。

  (三)本意见中所制定的奖励政策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考核后兑现落实,其中,第一条政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余政策的奖励资金按照现行市与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财力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四)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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